1999年12月21日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八条 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,采取有效措施,消除老鼠 、蟑螂、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。 第九条 食品加工、贮存、销售、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、设备及其运送食品 的工具,应当定期维护。冷藏、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、除臭,温度指示 装置应当定期校验,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。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三条 贮存食品的场所、设备应当保持清洁,无霉斑,鼠迹、苍蝇、蟑螂; 仓库应当通风良好。禁止存放有毒、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。 食品应当分类、分架、隔墙、离地存放,并定期检查、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 的食品。 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 厨房: (一)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; (二)墙壁应有1.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它防水、防潮、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; (三)地面应由防水、不吸潮、可洗刷的材料建造,具有一定坡度,易于清洗; (四)配备有足够的照明、通风、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、防尘、防鼠以及污水 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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